民商事法律事务

同居期间买的房,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7-12 10:24:58

       情侣未婚同居时购得的房产,分手时到底该如何分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民终8742号】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判决房屋由女方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林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


案情简介

    

       林某与孙某1各自离婚后于2014年相识,2015年4月份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在旅游路他人房产内共同居住生活。二人确立同居关系后商议在孙某1工作地点附近购买房产,2015年5月份,双方拟购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围子山路附近的某小区一号地块商品房一处,由孙某1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地块37号楼1-201室、37号楼1--203室储藏室、1号车库及39号商业-134,房产总价为1273965元。林某支付首付款773965元,剩余房款50万元以孙某1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1负责偿还。上述房产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至孙某1个人名下,交房后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12月,双方又决定购买历下区舜华南路延长线房产一处,由孙某1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一区3号楼2-1803室,房产总价为73.7万元。林某支付首付款30.7万元,剩余房款43万元以孙某1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1负责偿还。该房产交房后双方未占有使用,孙某1在该房产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将剩余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将该房产出售,现该房产已登记至案外人名下。2017年6月份,林某与孙某1因感情出现裂痕决定外出旅游作为分手之旅,此后,断续和好至2019年5月彻底解除同居关系。某小区房产在双方解除关系后由孙某1占有使用。林某主张上述两处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仅登记在孙某1名下要求孙某1归还房产,孙某1以上述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仅向林某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林某与孙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林某支付首付款,孙某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并承担偿还义务,上述房产应认定为林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还在偿还贷款且房子由孙某居住使用,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孙某所有。孙某主张林某为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首付款属于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因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行为,且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协商分割财产时,孙某从未提出过自己是向林某借款购房,法院对孙某主张首付款系借款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女方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林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林某支付相应款项。

法官说法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入的房产,法院会认定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如分割同居期间的房产,可参照双方购房时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份额,然后按比例进行分配。


  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