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
企业与试用期如何相处?
一般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约定试用期。
鸿浩律师释法:
1、企业招用职工的试用期一般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约定的试用期长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若劳动者履行超过法定约定的试用期,企业不因劳动者的履行免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期满后,企业可以延长或与同一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条第二款、八十三条规定,即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仅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企业也不能因劳动者试用期不足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而延长或与同一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否则,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若企业只与劳动者签署试用期协议,试用期能否生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若公司只与劳动者签署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待遇应当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进行发放。
4、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项规定以及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

试用期不合格能否解雇“三期”内女职工?
张小姐在试用期内被公司以“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为由辞退了,张小姐不服,认为应当先调整其岗位,在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还认为自己在哺乳期内,公司不能解雇她,要将用工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因此,公司将用工期限顺延到了哺乳期满。哺乳期满后,公司以同样的理由辞退张小姐,张小姐却认为因为自己的工作繁忙,工作时没有使用每天1小时的授乳时间,公司要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委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派张小姐主张授乳假期间的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驳回她的请求。
鸿浩律师释法:
1、用人单位能否解雇试用期内的“三期”女职工?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中的“劳动者”当然也包括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且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承担调岗或培训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公司能够充分证明张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完全可以的。

2、女职工未休授乳假,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授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性质上来讲,授乳时间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不能用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进行折算,司法实践一般均不予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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