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事务
最新法院判决: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件基本情况:
何钟策系北京市顺义区xxx物业服务单位,何钟策系xxx业主,建筑面积为77.01平方米,被告拖欠2004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共计18593.5元。何钟策认为:涉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建筑面积77.01平方米,认可2004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缴纳物业费。其自1999年入住xxx小区与物业签订物业合同,但物业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表现在物业管理、房屋维修、保安、卫生、绿化、公共电费等方面。被告作为业主,在刚入住时就已交纳公共维修资金(物业代收,不交费不给办理房产证,由于涉诉房屋被暖气水淹泡诉讼至今未审理完,全部收据都已找不到)及其他各种费用(物业费、煤气管道开通费、楼门门禁及入户电话费用,票据均被淹,已找不到)。入户大门自入住以来未曾正常使用,房门及楼道墙体遍布小广告。被告入住时发现房屋存在楼板质量问题,但至今在多方推脱下仍未解决(官司至今未打完)。刚入住时保安有二三十人,二十四小时巡视,现在大门口就两个老人站岗,被告已丢失三辆山地自行车,价值八千多元,向物业多次投诉未果,保安远未达到合同要求。涉诉房屋入住以来,南面阳台下雨时就漏水,找物业多次至今未解决。由于一至六层共用下水管道,每年下水管道都会堵塞,致厨房下水返味严重,给业主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且厨房装修经污水多年淹泡致使损坏严重,已找物业,至今未解决。南卧室外种有两棵柳树,离房屋近,大面积遮蔽阳光,导致房屋内采光收到较大影响,自入住就找到物业把两棵小柳树移走,至今未处理,现在小树变大树难以移走,物业常年忽视住户正常诉求。虽然与其签订物业合同的不是原告公司,但本质没变,都是原告公司的服务,但服务质量越变越差。
一审法院认为:三川物业公司为涉诉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何钟策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三川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何钟策亦实际接受了三川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何钟策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何钟策提出三川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川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故对于何钟策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此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另指出,三川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三川公司要求何钟策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三川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何钟策亦实际接受了三川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何钟策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何钟策提出三川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川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故对于何钟策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另,本院再次指出,三川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经查,何钟策申请再审提出的相关主张均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驳回何钟策的再审申请。
小结: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
